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3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墩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38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5年度簡字第478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孫墩仁之同居人施月喜為位於新市○○區○○街00號瓦斯行之員工,施月喜與因細故與告訴人王文雄發生爭執,被告前往該瓦斯行向坐在椅子上之告訴人質問,告訴人起身時,被告之肩膀不慎撞及告訴人之臉部,致告訴人受有右眼眶周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