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2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22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旻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3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旻錫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10行被告前科之記載更正為「謝旻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10 月30日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10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湖簡字第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0年1月16日執行完畢。又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51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上訴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15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復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400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④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76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復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前開②③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0年7月18日以100年聲字第10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1 年3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嗣上開②③④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7月25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4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104年2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謝旻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除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科外,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現仍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件紀錄表在卷可稽,惟不知悔改,尚未戒除毒癮,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高職肄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毒偵卷第3 頁調查筆錄、第14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增加家庭社會負擔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葉瓊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3635號
    被      告  謝旻錫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00號3樓(臺
                        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
                        居臺北市○○區○○街○段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謝旻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
    偵字第110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6年10月30日執行
    完畢釋放。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以99年度湖簡字第34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
    於100年1月16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
    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51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
    字第40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2案件,經合併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1年3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
    年3月4日凌晨2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處,以
    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同日凌晨3時2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秀江街59巷
    前,因見其與另一名男子拉扯及起口角而攔檢盤查,發現其
    另案通緝,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謝旻錫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尿液檢體編號:C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尿液檢體編
      號:C0000000號)。
(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
      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
    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1    日
                              檢察官  李  巧  菱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228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