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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3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39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建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3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建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期滿未經撤銷。」後應補充「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3月29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同欄一、第8至9行所載「新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應更正為「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大橋上橋處」;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所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應更正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鄭建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受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毒品,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另兼衡其坦承犯行之態度、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許品逸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3304號
    被      告  鄭建宏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鄭建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
    第7819號為附戒癮治療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為民國102年1月17日至103年7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仍不
    知悔改,復詎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05年2月17日凌晨某時許,在新北市○○區
    ○○街00○0號之公司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
    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月18日2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住處,因通緝案件為警查獲,經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建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尿液檢體代碼對照表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致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39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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