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0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0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汪俊承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8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爰審酌被告僅因逃避執勤警員取締盤查,不顧後座尚載有2人,於市區巷弄間危險駕駛,繼而不思騎車衝撞攔截在側之警用機車可能導致值勤公務員傷亡,竟以此方式對執勤警員施以強暴,顯示其悍然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所為應予非難,以儆效尤,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並無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刺激、情節、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 條第1 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8613號
被 告 甲○○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5年6月19日17時許,騎乘車號 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違規附載少年黃0軒及陳0靜,於同日17時45分
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1段與府中路交岔路口時,適
為巡邏員警曾宥程查悉上情,乃鳴笛示警,要求甲○○停車
受檢。詎甲○○竟拒不停車受檢,猶騎車加速逃逸,經曾宥
程在後追躡,並再次示意甲○○應停車受檢。詎甲○○竟未
加理會,竟於上開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時,基於妨害公務之
犯意,騎車衝撞曾宥程所騎乘之警用機車(毀損部分,未據
告訴),而以此方式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加強暴。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
(二)證人黃 0軒於警詢之證述。
(三)證人陳 0靜於警詢之證述。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
(五)警用機車受損照片。
(六)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勤務分配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