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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074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07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汪俊承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8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爰審酌被告僅因逃避執勤警員取締盤查,不顧後座尚載有2人,於市區巷弄間危險駕駛,繼而不思騎車衝撞攔截在側之警用機車可能導致值勤公務員傷亡,竟以此方式對執勤警員施以強暴,顯示其悍然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所為應予非難,以儆效尤,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並無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刺激、情節、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 條第1 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8613號
    被      告  甲○○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5年6月19日17時許,騎乘車號 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違規附載少年黃0軒及陳0靜,於同日17時45分
    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1段與府中路交岔路口時,適
    為巡邏員警曾宥程查悉上情,乃鳴笛示警,要求甲○○停車
    受檢。詎甲○○竟拒不停車受檢,猶騎車加速逃逸,經曾宥
    程在後追躡,並再次示意甲○○應停車受檢。詎甲○○竟未
    加理會,竟於上開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時,基於妨害公務之
    犯意,騎車衝撞曾宥程所騎乘之警用機車(毀損部分,未據
    告訴),而以此方式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加強暴。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
(二)證人黃 0軒於警詢之證述。
(三)證人陳 0靜於警詢之證述。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
(五)警用機車受損照片。
(六)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勤務分配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07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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