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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9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91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諶建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6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諶建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9 行「確定」,宜補述為「確定(已於99年1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倒數第7行「確定」,宜補述為「確定(現執行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行末,應補充「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犯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復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仍欠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傷害及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6733號
    被      告  諶建維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諶建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法院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2年7月30日因無繼續強制
    戒治之必要,停止執行戒治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2
    年度戒毒偵字第4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94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並於99年3月1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復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同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
    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038號判決駁回
    上訴而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審
    訴字第20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104年度審訴字
    第2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詎猶不思警惕,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6月25日
    晚間9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以燒烤玻璃
    球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因其另案通緝,於105年6月26日凌晨1時20分許,經警在臺
    北市○○區○○路00號前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
    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諶建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
    :110617號)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91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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