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9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9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宗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3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宗鏞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孫宗鏞以撥打客服專線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為恫嚇犯行,所為危害社會公安秩序甚鉅,實應譴責,兼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3878號
被 告 孫宗鏞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3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宗鏞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
交簡字第3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
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恐嚇危害
安全之犯意,於105年7月26日13時25分許,在其承租之新北
市○○區○○街00巷00號4樓居所內,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中心專線
,向該公司話務中心值勤人員黃雯暄恫稱:「我跟你們講,
你們要還給我,不然我就砸店,我用搶的也要搶回來…」、
「你們跟我坑的錢,每一筆,一塊都不能少,一塊也不能多
,你同不同意,六點我去直營門市部收,你還不還我,還不
還,你不還我就用搶的…」、「你們坑我的錢,要不要還我
,我六點會去土城門市部,你們自己算坑我多少錢,平板電
腦三萬,你們要賠我,否則我看一個殺一個,六點喔,我已
經跟所有單位,反正我沒錢,命你們要賠我…」、「我會把
金額拿去直營門市部要求核對,不需要警察、不需要消保管
介入,你們用搶的我就搶回來,你們不還給我,誰叫保全來
,我就殺誰…我殺死你們全家…」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
體及自由之事恐嚇該公司客服中心值勤人員,致生危害於安
全。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孫宗鏞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黃雯暄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藍穎華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客服專線錄音光碟1 片暨譯
文1份。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
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可參,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 冠 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