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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912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791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志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64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志豪犯非法搜索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其餘均引用附件

㈠事實部分:張志豪前妻姓名更正為陳佩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陳「珮」雲)。

㈡證據部分:補充張志豪於警詢之自白、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刪除證人吳崇耀於偵訊之證述。

二、按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265 號判例固認:「刑法第307 條所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航空機之罪,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若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祇應成立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罪,要不能執同法第307 條以相繩。」;惟該判例嗣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是刑法第307 條已不限於有搜索職權之人始可成立(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矚上重更㈠第2 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張志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7條之違法搜索罪。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當知應本諸理性態度、合法手段處理事務,竟因欲查知前妻近況即為本案違法搜索犯行,所為欠缺法治觀念;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已向告訴人王娟麗、吳崇耀道歉,而獲得其等原諒並撤回侵入住宅之告訴(見偵查卷第37、39頁),足見被告甚有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又始終承犯行,並獲告訴人等原諒,業見前述,信其經此偵審程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7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林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7 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6408號
被      告  張志豪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志豪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16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號5 樓,未經王娟麗同意,趁王娟麗之子吳
    崇耀開門之際,不依法令逕自無故侵入王娟麗位於上址5M室
    之居所(侵入住居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打開衣櫃、抽
    屜搜索尋找其前妻陳珮雲之物品。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志豪於偵訊中坦白承認,並經證
    人王娟麗、吳崇耀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明確,且有現場照片
    4 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甚犯
    嫌應堪認定。
二、按違法搜索罪規定於妨害自由罪章,並非規定於瀆職罪章,
    是其犯罪主體不以有搜索權之公務員為限,故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7 條之違法搜索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91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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