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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09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109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詔隆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詔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詔隆因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0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4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詔隆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5 日以96年度訴字第289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於同年11月5 日確定;(二)次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16日以96年度易字第231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同年11月23日確定;(三)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419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7 月15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269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再經上訴,最高法院於97年9 月4 日以97年度臺上字第422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經確定;(四)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7年5 月22日以97年度簡字第446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同年6 月27日確定;上開(一)至(四)所示6 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462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五)繼因搶奪、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7 月18日以97年度訴字第110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8 月26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372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於同年9 月11日確定;(六)又因贓物、竊盜、搶奪案件,經本院於98年7 月22日以98年度訴字第100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7 月(共5 罪)、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經上訴後再撤回上訴,於98年11月9 日確定;(七)又因竊盜、搶奪、詐欺、偽造署押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3 日以98年度訴字第388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月、4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99年1 月4 日確定;上開(五)至(七)所示16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29 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於97年4 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3 年2 月、7 年6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12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9 月12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7 年9 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09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