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家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意旨之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宣告刑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0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647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上開裁定、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