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昱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7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昱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王昱勝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簡稱: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昱勝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之審理,並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載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均經確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證,核無違誤,所為聲請,應予准許,爰對於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昱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