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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8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湘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8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俊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俊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3 月確定,於民國98年5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俊雄前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621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65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731 號駁回上訴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81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非字第241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㈣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28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8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909 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非字第216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2 罪)、7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97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㈥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2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㈦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59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㈧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57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㈨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4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㈩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7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上開㈠至㈤、㈥至㈩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090號、99年度聲字第43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月、4 年2 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5 月11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7 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7 年3 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7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湘瑩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8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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