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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8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8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馬誌浩(原名馬致遠)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誌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誌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並於民國104 年6 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交簡字第398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994 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確定;上開三案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4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受刑人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39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二年),受刑人於104年6 月3 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3月2 日(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前已執行完畢),累進縮刑1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2 月12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7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8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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