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啟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3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8備註欄「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026號(已執行)」,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026號(尚未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