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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3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卓怡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3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啟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3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8備註欄「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026號(已執行)」,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026號(尚未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怡君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3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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