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顧欣如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顧欣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顧欣如犯偽證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4年2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5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260號判決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第二級毒品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均告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20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前開罪刑復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67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於104 年2 月5 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4 月3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86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8650 號)1 份存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黃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