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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6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黃俊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6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凱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凱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凱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242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黃俊雯

附表:受刑人蕭凱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 ├─────┬─────┼─────┬─────┤│號│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2 月│104 年7 月│臺北地院 │105 年2 月│臺北地院 │105 年2 月││ │ │,如易科罰金│15日 │104 年度簡│17日 │104 年度簡│17日 ││ │ │,以新臺幣1 │ │上字第218 │ │上字第218 │ ││ │ │千元折算1 日│ │號 │ │號 │ │├─┼────┼──────┼─────┼─────┼─────┼─────┼─────┤│2 │竊盜 │有期徒刑2 月│104 年7 月│臺北地院 │105 年2 月│臺北地院 │105 年2 月││ │ │,如易科罰金│16日 │104 年度簡│17日 │104 年度簡│17日 ││ │ │,以新臺幣1 │ │上字第218 │ │上字第218 │ ││ │ │千元折算1 日│ │號 │ │號 │ │├─┼────┼──────┼─────┼─────┼─────┼─────┼─────┤│3 │竊盜 │有期徒刑2 月│104 年7 月│臺北地院 │105 年2 月│臺北地院 │105 年2 月││ │ │,如易科罰金│15日 │104 年度簡│24日 │104 年度簡│24日 ││ │ │,以新臺幣1 │ │上字第206 │ │上字第206 │ ││ │ │千元折算1 日│ │號 │ │號 │ │├─┼────┼──────┼─────┼─────┼─────┼─────┼─────┤│4 │竊盜 │有期徒刑2 月│105 年1 月│新北地院 │105 年8 月│新北地院 │105 年8 月││ │ │,如易科罰金│1 日 │105 年度審│2 日 │105 年度審│30日 ││ │ │,以新臺幣1 │ │簡字第1319│ │簡字第1319│ ││ │ │千元折算1 日│ │號 │ │號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66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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