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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洪振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家恩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家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7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案以100 年度簡字第81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確定,嗣經本院102 年度撤緩字第113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7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共2 罪)、1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669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95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 年6 月接續執行,自102 年7 月23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7月21日,復經法務部核准受刑人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 年1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各1 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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