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秋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秋助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秋助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惟均補充附表所示罪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編號1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75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 至14所示之罪,各經判處罪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如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拘役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拘役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