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建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豪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豪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建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