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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9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9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聖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聖龍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聖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聖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編號3之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04年8月24日」、附表編號4、5之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均應更正為「是」外,其餘均如原聲請書附表所載),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94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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