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鈺筌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鈺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鈺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後,於民國103 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5 年2 月26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976號刑事判決,撤銷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251 號刑事判決,進而改判有期徒刑1 月1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415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兩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 年11月22日入監,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以105 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