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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9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9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偉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偉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曾偉嘉前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3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73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8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上開㈡㈢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9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與㈠所示之應執行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 年7 月3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0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94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7 月19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9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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