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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郭雅美陳志洋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7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偉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31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429號、第1825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4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刑事訴訟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曾偉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判決書業於民國101年3月15日送達被告之住所臺北市○○區○○街222巷36號3樓,由其同居人即其父親曾鴻明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對本院前開判決提出第三審上訴之合法期間,依前揭規定為10日,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101年3月16日起算,計至101年3月26日(按被告住所地為臺北市,無在途期間可言,故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又101年3月25日係星期日,為例假日以其次日代之)止,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詎被告竟遲至101年3月29日始提起上訴,是被告所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已逾期。則本件上訴自非合法,依諸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31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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