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鴻自民國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建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逃匿緝獲到案,有逃亡之虞,惟如能提出新臺幣5 萬元之保證金,則無羈押之必要。嗣因被告覓保無著,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前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①98年度訴字第42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②99年度訴字第75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99年度訴字第9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前開①至③所示3 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4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下稱甲案);④99年度訴字第15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⑤99年度訴字第18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⑥99年度訴字第20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⑦99年度訴字第24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前開④至⑦所示4 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4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2 案接續執行,甲案業於民國101 年8 月9 日執行完畢,乙案則接續執行至105 年8 月9 日,於104 年1 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嗣因其前開假釋經撤銷,應入監執行殘刑1 年5 月2 日,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5 年6 月30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署檢察官105 年執更戊字第2200號執行指揮書(甲)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執行前案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應認其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05 年6 月30日起即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