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智偉
- 選任辯護人
- 葛睿驎律師
- 被告
- 陳武良
- 選任辯護人
- 周威君律師
- 被告
- 陳彥昇
- 選任辯護人
- 張智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智偉之選任辯護人「許隨譯律師」,應更正為「葛睿驎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智偉之選任辯護人「許隨譯律師」顯係「葛睿驎律師」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葛睿驎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