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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0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0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滿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3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鞋子壹雙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滿鳳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922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鞋子1雙,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滿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犯法條為商標法第97條),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922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鞋子1 雙,係被告本件犯行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01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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