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6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士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42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戴士傑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戴士傑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晚間6 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自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路邊起駛,適柯為達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陳麗鈺,於左側沿永貞路直行駛抵,見狀不及閃避,發生碰撞,致人車倒地,柯為達因而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手肘擦傷、右側前臂擦傷、右側大腿擦傷、右側小腿擦傷及右側踝部擦傷之傷害,陳麗鈺則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前臂擦傷、右側腕部擦傷、右側大腿擦傷、右側小腿擦傷及右側踝部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詎戴士傑肇事後,明知柯為達、陳麗鈺受傷,因另案遭通緝,仍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對柯為達、陳麗鈺施以適當必要之救護、協助就醫等措施,亦未通知、等待警察機關到場,駕車離開現場而逃逸。

二、案經柯為達、陳麗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戴士傑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柯為達、陳麗鈺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綦詳,且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 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暨現場圖1 件、照片12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 張附卷可資佐證,俱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66、239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二罪)、3 月(共二罪)確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7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與另案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6 月接續執行,於102 年1 月2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2 年12月5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刑法肇事逃逸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1 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駕車肇事致告訴人柯為達、陳麗鈺受傷,未予適當救護措施,即行離去,行為固然失矩,惟被告於事故發生之際,確曾下車察看告訴人二人傷勢,表明不便等候警察到場,願先行賠償之意,為告訴人等所拒,恐個人通緝身分遭查獲,始逃離現場,與肇事後全然無視被害人受傷程度,罔顧被害人被救護之即時性,逕行逃離之徒,惡性有別,衡酌告訴人柯為達、陳麗鈺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尚屬輕微,被告並已於本院審理時與之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損失,獲告訴人二人諒解,表達不再追究之意,依其情狀,顯可憫恕,倘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是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駕車肇事致告訴人柯為達、陳麗鈺受傷,未予救護即行逃逸,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於警詢中自承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肇告訴人二人傷勢,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柯為達、陳麗鈺達成和解,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資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4 、第47條第1 項、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超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柏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