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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潘長生劉正偉傅明華

原告
李坤鎔
原告
李林碧蓮
被告
陳國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39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被告陳國棟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3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坤鎔、李林碧蓮等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之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不受理在案,原告二人就此聲請將對被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紙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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