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4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海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41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252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郭忠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郭忠於民國106 年7 月9 日10時30分許,至○○市○○區○○路0 段0 號前,見施建中興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認有機可乘,持拾得之鑰匙1 支,啟動該車之電門而竊取上開機車得手。嗣於同日11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與大同北路口,郭忠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發覺其犯罪前,即主動供承其所騎乘上開機車係竊盜而來,為警當場查扣上開機車1 台與鑰匙1 支,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郭忠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供認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務電話紀錄簿、代保管條、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現場及贓物照片共5 幀在卷可參,復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及鑰匙1 支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查被告前於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12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由本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71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77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於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9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各案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2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 月4 月確定,於105 年5 月30日假釋並付保護管束出監,惟因違反保護管束事由情節重大,而經撤銷假釋並入監執行殘刑,嗣於106 年1 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在被害人施建中興尚未向警方報案失竊,而為警盤查時,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發覺其犯罪前,向警員坦承其所騎乘之機車係為竊盜而來,此有被告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務電話記錄簿、代保管條在卷可參(見偵卷第8 、23、31頁),堪認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僅因貪圖便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惟其犯後尚能主動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所竊取財物已待發還被害人施建中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竊盜所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及鑰匙1 支,業經尋獲待發還被害人,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務電話紀錄簿、代保管條、尋獲機車照片存卷為憑,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瑾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41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