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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翔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234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鍾翔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前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只、吸食器壹組、分裝袋肆拾只、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鍾翔宇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施用毒品,經法院論罪科刑在案。詎未知悛悔,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3 月2 日晚間9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翌日凌晨0 時4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與長江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吸食器1 組、分裝袋40只、電子磅秤1 台、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8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5 包(驗餘淨重4.0404公克)、行動電話1 具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查)。

二、證據:

㈠被告鍾翔宇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件、照片6 張。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尿液檢體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B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4 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 件。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41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與另案假釋經撤銷後之殘刑有期徒刑9 月又24日接續執行,於105 年3 月1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獲不起訴處分之寬典,且有因施用毒品經論罪科刑之執行紀錄,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再犯本罪,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漠視法令禁制濫用毒品,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㈣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被告施用所餘,此據被告供述在卷,為查獲之毒品,除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性質,無庸沒收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前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吸食器1 組、分裝袋40只、電子磅秤1 台,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物,此據被告陳明,是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8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4包、行動電話1 具及現金1000元,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查,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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