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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602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60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08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許○展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許○展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5 樓之45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竟於民國99年1 月至101年12月間,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接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278 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 億4,622 萬3133元,分別交付各該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扣減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逃漏營業稅共計719 萬1,933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許○展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許○潮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4 月1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05195號函附暨所附查緝案件稽核報告、○○公司登記資料、稅籍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附表所示營業人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欠稅查詢情形表。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 月6 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僅將原第1 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 項,及將原第2 項規定移至第3 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㈡再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㈢又被告於前揭期間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空間均屬密接,構成要件相同,侵害法益無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施,是其上開犯行,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較為合理。又被告出於一個犯意,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供作幫助他人漏稅捐之行為方式,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至起訴書事實欄一(一)所載○○公司於同時期自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取得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150 紙,可使○○公司逃漏營業稅額13萬480 元等語,僅係在敘述被告為沖銷銷項金額以掩飾前揭虛開發票犯行之說明,非就該部分有起訴之意,此業據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敘明在卷(見本院106 年3 月28日準備程序錄第1 項),本院即毋庸處理。

㈣爰審酌被告擔任公司實際負責人,率爾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嚴重影響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暨其品行、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增訂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等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有關沒收與否之判斷,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惟本院依卷內證據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獲有不法利得,自毋從依刑法第38條之1 等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          │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抵扣                  │
│編號│營業人名稱├──┬──────┬─────┼──┬──────┬─────┤
│    │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1  │優可森公司│  3 │   4,520,200│  226,010 │ 3  │   4,520,200│  226,010 │
├──┼─────┼──┼──────┼─────┼──┼──────┼─────┤
│ 2  │同慶春企業│ 26 │  13,890,440│  694,552 │ 26 │  13,890,440│  694,522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3  │普格科技股│  1 │  11,095,365│  554,768 │ 1  │  11,095,365│  554,76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4  │瑞陞通運有│  8 │   3,715,200│  185,760 │ 8  │   3,715,200│  185,760 │
│    │限公司    │    │            │          │    │            │          │
├──┼─────┼──┼──────┼─────┼──┼──────┼─────┤
│ 5  │驊宏國際科│ 32 │  12,391,286│  619,569 │ 32 │  12,391,286│  619,569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 6  │勳高國際股│  8 │   1,083,880│   54,193 │  8 │   1,083,880│   54,19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7  │鴻基事業有│ 22 │   5,428,800│  271,440 │ 22 │   5,428,800│  271,440 │
│    │限公司    │    │            │          │    │            │          │
├──┼─────┼──┼──────┼─────┼──┼──────┼─────┤
│ 8  │源發企業有│ 16 │   4,374,000│  218,700 │ 16 │   4,374,000│  218,700 │
│    │限公司    │    │            │          │    │            │          │
├──┼─────┼──┼──────┼─────┼──┼──────┼─────┤
│ 9  │創郁企業有│ 10 │   5,212,800│  260,640 │ 10 │   5,212,800│  260,640 │
│    │限公司    │    │            │          │    │            │          │
├──┼─────┼──┼──────┼─────┼──┼──────┼─────┤
│ 10 │瑞陞國際有│ 20 │   6,275,428│  313,772 │ 20 │   6,275,428│  313,772 │
│    │限公司    │    │            │          │    │            │          │
├──┼─────┼──┼──────┼─────┼──┼──────┼─────┤
│ 11 │雲端國際貿│ 10 │   4,000,000│  200,000 │ 10 │   4,000,000│  200,000 │
│    │易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2 │宏亞環球股│ 73 │  59,054,924│2,952,750 │ 72 │  56,670,284│2,113,51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3 │鎧陽企業股│ 49 │  15,180,810│  759,041 │ 49 │  15,180,810│  759,04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278 │ 146,223,133│7,311,165 │277 │ 143,838,493│7,191,933 │
└────────┴──┴──────┴─────┴──┴──────┴─────┘
附表二: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銷售金額(元)│稅額(元)    │
│    │                    │張數    │              │              │
├──┼──────────┼────┼───────┼───────┤
│ 1  │齊興公司            │11      │    2,609,600 │      130,480 │
├──┼──────────┼────┼───────┼───────┤
│ 2  │鴻基事業有限公司    │20      │    5,351,160 │      267,558 │
├──┼──────────┼────┼───────┼───────┤
│ 3  │神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7      │   21,807,600 │    1,090,380 │
├──┼──────────┼────┼───────┼───────┤
│ 4  │德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      │   16,157,688 │      807,884 │
├──┼──────────┼────┼───────┼───────┤
│ 5  │八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57      │   21,225,440 │    1,061,276 │
├──┼──────────┼────┼───────┼───────┤
│ 6  │誌德企業有限公司    │3       │    4,694,400 │      234,720 │
├──┼──────────┼────┼───────┼───────┤
│ 7  │創郁企業有限公司    │3       │      655,800 │       32,790 │
├──┼──────────┼────┼───────┼───────┤
│ 8  │瑞陞國際有限公司    │4       │    1,386,000 │       69,300 │
├──┴──────────┼────┼───────┼───────┤
│       合       計        │150     │   73,887,688 │    3,694,388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60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