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8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勝峰
- 選任辯護人
- 王棟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宏毅律師
- 被告
- 林泰榮
- 選任辯護人
- 黃仕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克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呂紹宏律師
- 被告
- 沈慶德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所為106 年度易字第481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謝勝峰選任辯護人記載「許世昌律師」部分應予刪除,並應更正為「王棟樑律師」、「吳宏毅律師」。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林泰榮選任辯護人記載「陳俊翔律師」部分應予刪除,並應更正為「鄭克盛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及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