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6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6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育樹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施用毒品乃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性危害,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4號
被 告 甲○○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新北市泰山區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街0巷0○0號
新北市○○區○○路0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3 年11月26日凌晨2 時許,在新北市五股區朋友住處內,將
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11月27日15時45許
,前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開庭時,經採集其尿液送
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11日出具之(原樣
編號:103.11.27-b09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
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認其係具
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採行觀察、勒戒以戒除其身癮之
措施。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
規定,將其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 年內再犯
」、「5 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僅限於「初犯
」及「5 年後再犯」之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程序。復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
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
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程序處理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
檢察官應依法追訴。」,係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
屬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
」,而該條第2項既規定,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
官應依法追訴,即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
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而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之3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得「繼續偵查或起訴」規定,此
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
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
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
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
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前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
432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命被告至
指定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詎其未完成戒癮治療,經本檢
察官以105 年度撤緩字第365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此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開緩起訴、撤銷緩起訴處分書
等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係於初犯施用毒品案件後,未完成
戒癮治療,繼遭撤銷原緩起訴處分,揆諸前開說明,相關犯
行自無再重為聲請觀察、勒戒之可能,而應依法起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洪 湘 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