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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0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09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俊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3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俊瑄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車牌號碼000-00號」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犯罪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改,不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被告犯後態度及所竊得之財物已返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3348號
    被      告  李俊瑄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俊瑄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
    第3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106年7月26日7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前,見林志雄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停放在該
    處且車門未上鎖,即開啟車門徒手竊取放置在車內現金新臺
    幣(下同)1,800元,得手後欲離去之際,旋為林志雄發現
    隨後追趕,並大聲呼喊小偷,適為經過之巡邏員警當場逮獲
    ,並扣得上開竊得之1,800元(已發還)。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俊瑄於警詢及偵查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害人林志雄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蒐證照片3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檢  察  官  謝  祐  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09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