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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0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趙悅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03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俊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7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俊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被告前案紀錄表應更正補充為:「劉俊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838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1年7月24日起至103年1月23日止;嗣於緩起訴處分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經撤銷緩起訴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1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5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另於理由部分補充:「查被告劉俊弘於民國106年7月16日下午1時許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其尿液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該檢驗公司106年8月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J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檢驗公司係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篩驗,其尿液中安非他命濃度超出檢測範圍,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確認;其檢驗方法係以『氣相層析儀』先將物質氣化後,再經分析管分離,由於各種物質之沸點及對管柱之吸附力不同,在經過檢測器(Detector)測定後,表現出不同之滯留時間(Retension time),以滯留時間來判斷係何種物質;再利用『質譜儀』為檢測器,將物質撞擊成碎片,記錄其質譜圖。因每個化合物之鍵結能力不同,故不同之物質會有其特定之質譜圖,因此在物質之判斷上有如指紋之鑑定,在理論上,扣除人為之因素,其精確度已接近百分之百。另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70於24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約百分之90於96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由於目前國內尿液中安非他命之檢驗僅為鑑定其是否呈陽性反應,尚未定其含量,且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即96小時),亦經前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是被告前揭經警所採集之尿液中既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則其在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至少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應堪認定。至被告於警詢時辯稱伊最近一次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在106年6月16日云云,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顯係106年7月16日下午1時採集尿液前4日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始致其尿液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已屬灼然。綜據上述,被告前開所辯,應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並補充證據:「採尿同意書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俊弘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上開補充更正部分所載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於緩起訴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經撤銷緩起訴後提起公訴並判處徒刑執行完畢,此外復多次因施用毒品經法院另判處罪刑,猶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再犯本案,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前科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犯後未坦承犯行,顯示仍有僥倖心理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啓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7728號
    被      告  劉俊弘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俊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
    第28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因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施
    用毒品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27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6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前開2罪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5月,於民國103年4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緩起
    訴期間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
    度簡字第7820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4月3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前開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施用毒
    品案件,則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撤緩字第781號撤銷上開
    緩起訴處分,並以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117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5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
    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104年度審易字
    第1076號、104年度簡字第442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829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5月確定,前開3罪經同法院以
    104年度聲字第55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105年2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105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149號、105年
    度簡字第3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於106年6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7月
    16日13時,為警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偵查隊內採尿
    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7月16日11時許,因
    他案遭警拘捕到案後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俊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檢體編號:J0000000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
    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啓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03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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