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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2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曹惠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2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甘智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甘智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甘智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犯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甘智鐘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二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載案號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 部分,受刑人已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參,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 之刑更定應執行之刑,僅嗣後再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已如上述,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  宣  │犯罪│偵查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執  行│
│  │    │      │    │      ├─┬───┬──┼─┬───┬──┤      │
│  │    │  告  │    │關及年│法│案  號│判決│法│案  號│確定│      │
│  │    │      │    │      │  ├───┤日期│  ├───┤    │      │
│號│ 名 │  刑  │日期│度案號│院│年字號│    │院│年字號│日期│案  號│
├─┼──┼───┼──┼───┼─┼───┼──┼─┼───┼──┼───┤
│1 │毒品│有期徒│104 │新北地│本│105 年│105 │本│105 年│105 │新北地│
│  │危害│刑4 月│年11│檢104 │院│度簡字│年8 │院│度簡字│年9 │檢105 │
│  │防制│,如易│月18│年度毒│  │第4682│月24│  │第4682│月19│年度執│
│  │條例│科罰金│日  │偵字第│  │號    │日  │  │號    │日  │字第16│
│  │    │,以新│    │8971號│  │      │    │  │      │    │350 號│
│  │    │臺幣1 │    │      │  │      │    │  │      │    │(已執│
│  │    │千元折│    │      │  │      │    │  │      │    │行完畢│
│  │    │算1 日│    │      │  │      │    │  │      │    │)    │
├─┼──┼───┼──┼───┼─┼───┼──┼─┼───┼──┼───┤
│2 │毒品│有期徒│105 │新北地│本│105 年│106 │本│105 年│106 │新北地│
│  │危害│刑4 月│年5 │檢105 │院│度審簡│年1 │院│度審簡│年2 │檢106 │
│  │防制│,如易│月5 │年度毒│  │字第20│月9 │  │字第20│月1 │年度執│
│  │條例│科罰金│日  │偵字第│  │05號  │日  │  │05號  │日  │字第40│
│  │    │,以新│    │6263號│  │      │    │  │      │    │43號  │
│  │    │臺幣1 │    │      │  │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      │
│  │    │算1 日│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2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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