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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曹惠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揚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揚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揚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以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揚鎮因犯竊盜、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二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如附表所示案號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同意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復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紙在卷可憑(見執聲卷第2 頁)。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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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 宣 │犯罪│偵查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執  行│
│  │    │    │    │      ├─┬───┬──┼─┬───┬──┤      │
│  │    │ 告 │    │關及年│法│案  號│判決│法│案  號│確定│      │
│  │    │    │    │      │  ├───┤日期│  ├───┤    │      │
│號│ 名 │ 刑 │日期│度案號│院│年字號│    │院│年字號│日期│案  號│
├─┼──┼──┼──┼───┼─┼───┼──┼─┼───┼──┼───┤
│1 │竊盜│有期│104 │臺北地│臺│104 年│104 │臺│105 年│105 │臺北地│
│  │    │徒刑│年7 │檢104 │北│度審易│年11│灣│度上易│年2 │檢105 │
│  │    │8 月│月16│年度偵│地│字第19│月30│高│字第22│月18│年度執│
│  │    │    │日  │字第15│院│18、26│日  │等│7 號  │日  │字第20│
│  │    │    │    │525 號│  │37號  │    │法│      │    │61號  │
│  │    │    │    │      │  │      │    │院│      │    │      │
├─┼──┼──┼──┼───┼─┼───┼──┼─┼───┼──┼───┤
│2 │毒品│有期│104 │新北地│本│105 年│105 │本│105 年│105 │新北地│
│  │危害│徒刑│年10│檢104 │院│度簡字│年7 │院│度簡字│年10│檢105 │
│  │防制│4 月│月19│年度毒│  │第1502│月12│  │第1502│月12│年度執│
│  │條例│,如│日  │偵字第│  │號    │日  │  │號    │日  │字第15│
│  │    │易科│    │9175號│  │      │    │  │      │    │988 號│
│  │    │罰金│    │      │  │      │    │  │      │    │      │
│  │    │,以│    │      │  │      │    │  │      │    │      │
│  │    │新臺│    │      │  │      │    │  │      │    │      │
│  │    │幣1 │    │      │  │      │    │  │      │    │      │
│  │    │千元│    │      │  │      │    │  │      │    │      │
│  │    │折算│    │      │  │      │    │  │      │    │      │
│  │    │1 日│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