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信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信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信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6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詹信堯(一)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4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 年2 月確定;復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7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4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二)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3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3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5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4 罪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2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受刑人自104 年6 月23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10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6年9 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62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