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文裕
具 保 人 李盈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盈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盈徹因被告張文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5 年刑保字第151 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文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733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5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通知其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到案執行,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於上揭期日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份、106 年3 月8 日通知書、國庫存款收款書(105 年刑保字第151 號)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 份、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