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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4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4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澤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澤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澤源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規定甚明。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中華民國刑法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增訂第50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限制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中,併存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不予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因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受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增訂第50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恐嚇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101 年2 月6 日至同年4 月│101 年2 月9 日          │101 年6 月21日          │
│              │21日                    │                        │                        │
├──┬────┼────────────┼────────────┼────────────┤
│ 偵 │機    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案    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627 號  │103 年度偵字第6702號、第│103 年度偵字第6702號、第│
│    │        │                        │9091號、第9787號、第1622│9091號、第9787號、第1622│
│    │        │                        │9 號、第16873 號、第1875│9 號、第16873 號、第1875│
│    │        │                        │9 號、第32311 號、104 年│9 號、第32311 號、104 年│
│    │        │                        │度偵字第20149 號        │度偵字第20149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2886號    │105 年度原簡字第184 號、│105 年度原簡字第184 號、│
│    │        │                        │105 年度簡字第6310號、第│105 年度簡字第6310號、第│
│    │        │                        │6311號                  │6311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 年4 月30日          │105 年10月28日          │105 年10月28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2886號    │105 年度原簡字第184 號、│105 年度原簡字第184 號、│
│    │        │                        │105 年度簡字第6310號、第│105 年度簡字第6310號、第│
│    │        │                        │6311號                  │6311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2 年8 月7 日          │106 年1 月24日          │106 年1 月24日          │
├──┴────┼────────────┼────────────┴────────────┤
│備          註│於102 年11月11日易科罰金│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簡字第18│
│              │執行完畢。              │4 號、105 年度簡字第6310號、第6311號判決,定其應執│
│              │                        │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4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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