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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7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昭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7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6年度執聲字第1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文彬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原聲請書附表二編號1確定判決欄之確定日期「105年3月23日」應更正為「105年3月14日」),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記載之案件,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前開數罪並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06年4月5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均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4 年9 月17日18│104 年7 月5 日上│                │
│            │時35分前回溯26小│午某時          │                │
│            │時之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  │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064號  │毒偵字第4969號  │                │
├───┬──┼────────┼────────┼────────┤
│      │法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訴字第33│                │
│      │    │2033號          │6 號            │                │
│事實審├──┼────────┼────────┼────────┤
│      │判決│  105年1月13日  │  105年8月12日  │                │
│      │日期│                │                │                │
├───┼──┼────────┼────────┼────────┤
│      │法院│    最高法院    │    新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105 年度訴字第33│                │
│      │    │1378號          │6號             │                │
│判  決├──┼────────┼────────┼────────┤
│      │確定│  105年6月2日   │ 105年8月31日   │                │
│      │日期│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                │
│            │執字第9727號    │執字第17465 號  │                │
└──────┴────────┴────────┴────────┘
附表二: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 宣  告  刑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   │104 年9 月17日18│104 年7 月5 日上│                │
│            │時35分前回溯96小│午某時          │                │
│            │時之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  │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064號  │毒偵字第4969號  │                │
├───┬──┼────────┼────────┼────────┤
│      │法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訴字第33│                │
│      │    │2033號          │6 號            │                │
│事實審├──┼────────┼────────┼────────┤
│      │判決│  105年1月13日  │  105年8月12日  │                │
│      │日期│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新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訴字第33│                │
│      │    │592號           │6號             │                │
│判  決├──┼────────┼────────┼────────┤
│      │確定│  105年3月14日  │ 105年8月31日   │                │
│      │日期│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                │
│            │執字第9728號    │執字第17428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79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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