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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8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8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輝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6 年度執聲字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輝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輝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之罪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刑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

4 月25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6 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 月18日10時45│105 年3 月15日下午某│
│                │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時許                │
│                │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72 號         │字第3885號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1291│105 年度審簡字第1517│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6 月14日      │105 年8 月25日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1291│105 年度審簡字第1517│
│      │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7 月4 日      │105 年9 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0月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5 月10日14時許│105 年5 月1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887 號         │字第6887 號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705│105 年度審訴字第1705│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10月20日      │105 年10月20日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705│105 年度審訴字第1705│
│      │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11月22日      │105 年11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8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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