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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3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3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世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世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6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上法院於105 年6 月30日以105 年度簡字第1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確定;(三)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10月7 日以105 年度簡字第6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並確定。嗣前開(一)(三)2 案,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6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受刑人於105 年5 月4 日入監執行上揭有期徒刑合計1 年10月,縮刑期滿日期為107 年1 月31日,今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94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3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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