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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8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朝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8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文鴻

具 保 人 張美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美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美華因被告羅文鴻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刑保工字第22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上開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7、402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2 月共10罪、1年4月共2罪、1年3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649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稽。然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且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後,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復依法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朝舜

書記官 蔡叔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8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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