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健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健瑋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健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5 年3 月18日晚間10時許至翌日凌晨2 時34分許」,判決確定日期欄則誤載為「106 年3 月21日」,應更正為「106 年5 月23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聲請書漏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李健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李健瑋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