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佳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佳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此亦為刑法第41條第8 項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佳龍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日 │日 │日 │├───────┼────────────┼────────────┼────────────┤│ 犯罪日期 │105 年11月24日晚上某時許│104年8月28日晚上某時 │105 年10月27日凌晨0 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3023號 │106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 │105 年度毒偵字第10102 ││ │ │號 │號 │├──┬────┼────────────┼────────────┼────────────┤│ 最│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湖簡字第103號 │106年度簡字第1460號 │106年度簡字第265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1日 │106年5月9日 │106年5月11日 │├──┼────┼────────────┼────────────┼────────────┤│ 確│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湖簡字第103號 │106年度簡字第1460號 │106年度簡字第2657號 ││ 決├────┼────────────┼────────────┼────────────┤│ │確定日期│106年5月31日 │106年6月13日 │106年6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 │是 │是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6 年度執助字第3270號 │106 年度執字第10070 號 │106 年度執字第10489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