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怡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怡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怡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怡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9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確定;②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前開①②二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以105年度易字第1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前開③④二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現在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中,受刑人並於106年10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29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