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克樺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128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5246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聲請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故檢察官據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受刑人所犯妨害性自主罪及詐欺罪之罪質各異、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2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說明,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妨害性自主罪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2 月20日16時58│104 年11月18日至同年│ │ │分許 │12月19日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偵字第8879│署105 年度偵字第7076│ │ │號 │、7136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12│105 年度簡上字第1109│ │ │ │8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6 月29日 │106年7 月25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12│105 年度簡上字第1109│ │ │ │8 號 │號 │ │ ├────┼──────────┼──────────┤ │ │判 決│106 年7 月25日 │106年7 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6 年度執字第6496│署106 年度執字第1471│ │ │號 │1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