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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5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吳智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5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瑜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瑜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瑜琦因侵占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載判決確定日期前,犯該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其中編號1 至3 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4 至6 則否,而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所定情形,惟因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為聲請,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核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5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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