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瑜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瑜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瑜琦因侵占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載判決確定日期前,犯該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其中編號1 至3 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4 至6 則否,而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所定情形,惟因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為聲請,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核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