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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64號

聲請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劉景宜黃志中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64號

聲請人
魏國瑞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106 年度易更㈠字第7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魏國瑞因本院106 年度易更㈠字第7號案件之受命法官,同為前審法官,認有偏頗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 款、第18條第1 款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 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是以,迴避聲請權應以當事人即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若非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

三、經查,本院106 年度易更㈠字第7 號案件被告為魏國瑞、黃安俐,然就被告魏國瑞部分,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因告訴人撤回告訴後,經諭知不受理判決,有該判決書在卷可考,然聲請人於106 年12月20日向本院聲請迴避,顯見聲請人已非本案被告,就被告黃安俐部分,聲請人既非本案當事人,依法自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迴避之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宋家瑋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6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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