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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簡字第2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原簡字第21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温上展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温上展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玖參壹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持有毒品數量,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1024號
    被      告  温上展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2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温上展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6日21時45分許,在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權
    門市前,以新臺幣2000元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羅」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
    嗣於106年2月6日23時3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
    000巷00號6樓住處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0.9315公克)。
二、案經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温上展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且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臺北榮民
    總醫院106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
    書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
    餘淨重:0.9315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張啟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簡字第21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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